开展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自查报告【10篇】

发布人: 阿康范文网  |   格式:DOC  |   点击:  |  发布日期: 2023-05-25
摘要:自查是财务大检查的一种组织形式。企事业单位组织自查小组或指派自查人员,依照国家财经法规对其经济业务事项的合法性所进行的自我内部检查活动。它体现了政府的外部监督与
自查是财务大检查的一种组织形式。企事业单位组织自查小组或指派自查人员,依照国家财经法规对其经济业务事项的合法性所进行的自我内部检查活动。它体现了政府的外部监督与企事业的内部监督相结合的特点,也是促进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及财会人员在做好日常控制与。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开展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自查报告【10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1篇: 开展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自查报告

  市委组织部相关工作安排下达以后,我区及时研究制定自查工作方案,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任务,迅速开展实施,要求各单位填写报送各级在职、退休干部因私出国(境)情况及出国境证件持有情况统计表,并要求没有私自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单位实行“零报告”制度。通过自我申报与全面摸底相结合,对全区各单位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开展全面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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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贯彻落实长效管理

  自2016年市委组织部相关规定下达以来,我区建立健全了出国(境)个人信息备案制度、出国(境)证照统一保管制度和出国(境)证照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了领导干部出国(境)审查审批权限、程序和规定,同时配备专人专项负责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情况登记、信息审查、信息备案工作,进一步完善了工作机制,落实了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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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格把关登记备案

  我区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登记备案检查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对全区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及需登记备案重要岗位人员因私出国(境)情况和出入(境)证照管理情况开展常态化检查,对新增符合登记备案规定的人员及时予以登记备案,从所在单位、现任职务、身份证号码、登记备案情况、因私持有证照情况、证照集中保管情况和因私出入境情况等多个方面对相关人员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对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发生变化的人员及时变更登记备案信息,同时按规定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接我区因私出国(境)情况,严格履行审批、备案程序,保障我区因私出国(境)相关信息登记备案更细致、更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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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牢固机制强化监管

  我区建立领导包抓、专人负责的工作体系,严格规范证件收录、证件保管、信息录入更新等工作,形成事前审批、事中跟踪、事后追缴的工作格局,建立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相关信息资料库,形成了工作台账,并及时对征求意见表、备案表、审批表等各类表格进行了归纳整理,开展了违规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排查工作,对违规持有证件的人员采取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处理方式。通过多方面严格管理,我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

第2篇: 开展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自查报告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境)活动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意见。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的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

  因公出国(境)的内容

  (一)因公出国(境)的范围和条件

  1、因公出国(境)是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新经济组织(含非公有制经济企业)等因公务对外交往的需要,派遣团组和人员出国(境)[以下简称因公出国(境)]。

  2、因公出国境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手续,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护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以下简称出国(境)证件]以及相应的签证。不准异地办理护照,不准通过因私渠道出国(境)从事公务活动。

  3、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各类申请归口县政府外事办公室管理。各组团参团单位申报出国(境),应经过集体讨论,各单位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出访请示件原则上需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有关负责人不得签发有本人参加的出访请示件。各组团参团单位一般应在2个月前就组团或参团事由提出申请,报请县委、县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报名,否则组织、外事部门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4、因公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派遣团组要坚持“少、小、精”的原则,严格把握组派出国团组和选派出国人员,组团人数一般控制在6人以内,原则上不超过10人。严禁以各种名义照顾与公务活动无关的人员出国(境)。从事政府管理和有特殊工作需要的党政干部出国培训,由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

  5、除参与省、市党委政府统一组织的出国(境)活动外,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届内(或5年内)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除特殊情况,间隔时间须2年。每次出访一般不超过2个国家(地区),应视工作需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出访1国的,最长不超过7天;出访2国的,不超过10天;出访3国以上的,不超过12天(以上天数均含旅途时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6、对一些隶属或挂靠在党政机关的学会、协会、中心等单位组织的以营利创收为目的,无实质内容的跨地区跨部门团组,一般不予批准。

  7、对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因公出访团组中我县有出访任务的,原则上安排业务对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参加。对副科级以下(含)干部原则上不予安排因公出国(境)。

  8、已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派遣因公出国(境)执行公务。

  9、因公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必须向本单位领导班子和上级主管领导汇报,并在10日内将《因公出国(境)情况报告登记表》向县委组织部、县外事办、市国家安全局报告出国(境)情况。

  (二)因公出国(境)审批程序

  1、因公出国(境)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请示件送县政府外事办公室受理,填好出访人员基本情况表,并履行以下程序。

  (1)下列人员因公出国(境)经县外事办审核后,由分管领导、组织部长、县长、县委书记审批。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县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县委办公室副主任、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纪委副书记、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委统战部副部长、县政法委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县委党校常务副校长,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县政协秘书长,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其他县属的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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